澄海华菲公司

风险投资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澄海华菲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一句话总结一下: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提出诉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机械费及利息。
被上诉人王尚定辩称与涉案工程无关联;华菲公司辩称该租赁物已经全部归还。
经审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王尚定尚保留租赁物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应将原物一并交付给上诉人华菲公司。
被上诉人王尚定尚保留标的物的三分之一,一审据此酌情判决上诉人华菲公司支付被上诉人王尚定及一审审理查明应从该扣减的份额中核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华菲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日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澄海华菲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回答: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提出诉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机械费及利息。
被上诉人王尚定辩称与涉案工程无关联;上诉人华菲公司辩称该租赁物已经全部归还。
经审理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王尚定尚保留租赁物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应将原物一并交付给上诉人华菲公司。
被上诉人王尚定尚保留标的物的三分之一,一审据此酌情判决上诉人华菲公司支付被上诉人王尚定及一审审理查明应从该扣减的份额中核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华菲公司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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