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标准
1.床位:不少于40张。
2.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3.设备配置:
4.人员:护士不少于20名,每床至少配备1名护士和1名护理员;医师、药剂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具有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护理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30%。
5.管理制度: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6.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护理院设置标准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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